本文摘要:中国绿色时报4月11日报道(记者何晓玲通讯员应宝根)日前,《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》正式实施。
中国绿色时报4月11日报道(记者何晓玲通讯员应宝根)日前,《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》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共28条,涉及定义、设立、建设、保护、利用、管理、补偿、调整、抚育、采伐、问责等内容,是浙江省首次对森林公园的设立、建设和管理进行立法。《条例》明确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、保护、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,并将建设、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。
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、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《条例》规定,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,以封山育林为主,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。
对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,有计划地采取迹地更新、低效林改造、森林抚育等进行林相改造。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,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、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。要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,逐步提高省级补偿标准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,对完成抚育更新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。在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,公益林森林、林木、林地使用权和补偿收益权可以依法流转。
《条例》强调,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,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,对公益林实施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,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。未经认定命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省级森林公园名称。
森林公园内,禁止新建、改建坟墓,禁止擅自围、填、堵、截自然水系,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工程设施。对质量不再符合标准的森林公园应当撤销并向社会公布。浙江省目前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达到4535万亩,占全省林地面积的46%。
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31元,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,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达每亩40元,为全国省级最高。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补偿资金达108亿元,受惠农户1300万人。
全省已批建各级森林公园262个,总经营面积达692万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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